第37章 光伏电站运维方案之7。(2/2)
设备最小载流元件表。
保护配置一览表。
地区污秽等级分布图。
视频监控布置图。
21.1.4.运维班应具备的技术资料类
设备说明书。
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
工程竣工(交接)验收报告。
设备修试报告。
设备评价报告。
21.2.场站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21.2.1.场站应具备的规程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各级调控规程(根据调控关系)。
现场运行通用规程。
现场运行专用规程。
21.2.2.场站应具备的技术图纸、图表
一次主接线图。
站用电主接线图。
直流系统图。
正常和事故照明接线图。
继电保护、远动及安全自动装置原理和展开图。
巡视路线图。
全站平、断面图。
组合电器气隔图。
直埋电力电缆走向图。
接地装置布置以及直击雷保护范围图。
消防系统图(或布置图):火灾报警系统图、变压器(高抗)消防系统。
地下隐蔽工程竣工图。
主设备保护配置图
测量、信号、故障录波及监控系统回路、布置图。
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控制回路图。
设备最小载流元件表。
交直流熔断器及开关配置表。
有关人员名单(各级调控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设备的人员等)。
22.故障及异常处理
22.1.处理原则
22.1.1.场站异常及故障处理,应遵守《国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场站部分》、各级《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场站现场运行通用规程》、《场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及安全工作规定,在值班调控人员统一指挥下处理。
22.1.2.故障处理过程中,运维人员应主动将故障处理情况及时汇报。故障处理完毕后,运维人员应将现场故障处理结果详细汇报当值调控人员。
22.2.处理步骤
22.2.1.运维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初步检查和判断,将天气情况、监控信息及保护动作简要情况向调度汇报。
22.2.2.现场有工作时应通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保护现场,了解现场工作与故障是否关联。
22.2.3.涉及站用电源消失、系统失去中性点时,应根据调度指令倒换运行方式并投退相关继电保护。
22.2.4.详细检查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信号、故障相别、故障测距等故障信息,复归信号,综合判断故障性质、地点和停电范围,然后检查保护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将检查结果汇报调度和上级主管部门。
22.2.5.检查发现故障设备后,应按照调控人员指令将故障点隔离,将无故障设备恢复送电。
23.安全工器具
23.1.场站运维班应配置充足、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建立安全工器具台账。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
23.2.运维班每年应参加安全监察质量部门组织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方法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安全工器具使用方法培训;新型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组织针对性培训。
23.3.每半年开展安全工器具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一致。
23.4.运维班应定期检查安全工器具,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隔离存放,做出“禁用”标识,停止使用。
23.5.应根据安全工器具试验周期规定建立试验计划表,试验到期前运维人员应及时送检,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23.6.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检查外观、试验时间有效性等。
23.7.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使用后应擦拭干净,检查合格方可返库存放。
23.8.安全工器具宜根据产品要求存放于合适的温度、湿度及通风条件处,与其它物资材料、设备设施应分开存放。
23.9.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24.仪器仪表及工器具
24.1.场站运维班应配置充足、合格的仪器仪表及工器具。
24.2.运维班应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定置管理;明确兼职管理人员,确保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24.3.场站运维班应建立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台账记录。
24.4.仪器仪表、工器具应存放在专用橱柜内;必要时,专用橱柜内部应设置用于定置固定运检装备的模具,实现仪器仪表、工器具可靠固定。
24.5.运维工器具放置地点和仪器仪表、工器具,均应同时标明名称和编号。
24.6.常用仪器仪表及工器具专用橱柜通常放置在控制室或附近,以便于随时取用;
24.7.常用仪表应配备足够的备用电池及专用表线,常用工器具的金属部分应有绝缘套。
24.8.仪器仪表等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合格的装备上应有明显的检测试验合格证;否则,不得投入现场使用。
24.9.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借用应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借用手续;明确借用时间、归还时间和交待使用安全责任等。
24.10.借用的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归还时,也应履行验收手续,确保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完好、无缺陷重新入库。
24.11.各设备室的温湿度计应定置管理,安装地点应设置温湿度计标识,粘贴在温湿度计正上方。
24.12.仪器仪表、工器具如有损坏,不得放回原位,应及时上报本场站运维部进行补充、更换。
25.生产用车管理
25.1.应配置满足场站运行维护工作需要的生产用车。
25.2.生产用车严禁私用,使用前后应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
25.3.专(兼)职驾驶员定期做好生产用车的例行保养、检查工作,保证车况良好。
25.4.专(兼)职驾驶员不得擅自将生产用车交给他人驾驶。
25.5.场站内生产用车行驶应严格遵守限速、限高规定,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和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