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1章 提前有了准备,底气还真是足(2/2)
“该情形,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56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无法证明陆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完全出于自愿。”
“因此....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案涉的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在收集丶制作程序中严重违法,对应的具结书自愿性丶合法性均存疑,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请求法庭对该份证据予以排除.....”
朱云临轻『嗯』了一声。
跟那些个牛头不对马嘴,纯几把瞎扯的律师不同,金胜能在看了一遍视频的情况下找到漏洞,归纳出关键点,配上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流利的表达出来。
这份能力,他还是比较认可的。
毕竟,一个好的律师,能理清案件事实,准确定性,形成助力的。
即便双方的位置不同,但都是为了案子嘛!
“公诉人,你们这边有没有什么需要反驳的?”
“有的.....”
高晓雯伸手接过穆晴递过来的几张纸,显然是早有准备。
只是这一下,高下立判。
“法官,针对辩护人口头上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我方结合全案在案证据丶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答辩意见,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辩护方的排除申请。”
“第一,案涉17分钟录制中断,完全属于辩护律师主动申请的独立释明环节,符合法定无需同步录音录像的豁免范围,不存在任何程序违规。”
“辩护人在本次认罪认罚具结签署程序正式启动前,就向我们提出了口头申请......要求在无办案人员在场的独立空间内,单独向被告人逐条释明具结书的指控罪名丶刑期丶缓刑丶罚金等全部核心条款内容。”
“该申请完全符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保障辩护律师独立为被告人提供实质法律帮助』的明确要求,是认罪认罚法定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专门环节。”
“该17分钟时段内,我们全程主动回避在讯问室门外,没有任何其他人进入沟通现场,全程由辩护律师自主释明。”
“既不存在公权力干预,也没有任何胁迫丶诱导的空间,属于依法不纳入同步录音录像强制录制范围的豁免场景,不存在办案人员擅自中断法定录制流程的违规行为。”
这一点说完后,高晓雯还抬头朝着金胜这边看了一眼,嘴角那抹『弧度』......
好似在说:看到了没,能被你轻易找到的漏洞,我早就给补上了。
一旁的穆晴显然更控制不住自己的表情,连下巴都侧着抬了起来。
年轻人,还得在职场多锻炼锻炼......
“第二,被告人的知情权已得到充分丶实质的保障,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下盲目签字的情形。”
“我方在一审中,当庭出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丶《量刑建议协商确认笔录》中,已逐条载明指控罪名丶量刑建议的具体刑期丶缓刑适用条件丶罚金数额等全部核心内容。”
“被告人也在每一页文书上,都亲笔签字捺印,最后一页还手写标注『我已完全知晓认罪认罚的全部法律后果,所有内容均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确认。”
“结合『独立释明环节』结束后,恢复录制的视频中,可以清晰的看到.....被告人亲口确认『是自愿认罪认罚,清楚知晓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没有受到任何威胁丶引诱』。”
“这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知情权已经得到充分保障,辩护人提出的『未完整告知核心内容』的主张,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三,本案的完整证据链,足以排除任何影响自愿性的合理怀疑,被告人签署的具结书,是完全出于其真实自愿的。”
“一审辩护律师董进丶叶辉,全程在场见证了具结书签署过程,亲笔签署了《辩护人在场见证声明》,确认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完全出于自愿。”
“依据现有完整的书面文书丶全程在场见证记录丶独立释明环节结束后恢复的连续同步录音录像,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印证链条,完全排除了该空白时段,存在违规操作的任何合理怀疑。”
说着这里,高晓雯停顿了一下,再次抬起了头。
“至于金律师刚才提到的....关于『被告人落笔迟疑丶向一审辩护律师董进投去徵询视线』的细节,完全是一个普通被告人在面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一种非常正常的紧张反应而已。”
这一段很明显是高晓雯的临场自由发挥了。
“第四,流程安排上,完全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初衷,不存在架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情形。”
“《检察署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中,设立全程录制要求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规范公权力履职,防止办案人员强迫丶诱导被告人认罪认罚。”
“而本案中,公诉人主动离场丶将空间完全交由辩护律师独立释明的安排,恰恰是严格落实该制度立法精神的体现.....”
“既避免了公权力在场给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保障被告人可以毫无顾虑地向律师坦诚自身疑问,也让辩护律师能够毫无保留地向被告人说明认罪认罚的利弊与法律后果。”
“这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实质强化,绝非金律师主张的程序违规。”
“第五,本案不存在应当排除证据的法定情形,认罪认罚具结书具备完整的法定证据效力。”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认罪认罚相关指导文件的明确规定.....只有在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丶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证据真实性丶合法性无法确认的情形下,才能否定具结书的效力。”
“本案中,辩护人没有提交任何实质证据,证明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时受到胁迫丶诱导,仅以『录音录像中断』为由,要求排除核心指控证据,既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初衷,也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辩护人提出的排除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该申请,采信该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不得不说.....这提前有了准备后,反驳的依据不是一般的足。
但金胜还是在『第二丶第三点』上,听出了一点东西来。
不出意外的话,叶辉铁定是跟高晓雯勾搭上了。
有了他这个一审辩护律师的协助,便能弥补上这段17分钟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