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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宗教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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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对白莲教的处理方略颁布之后,朱高煦并未就此停歇。

他开始着手构建一部全新的法律草案,一部专门针对宗教事务的法律。他亲自执笔,将其命名为——《大秦宗教事务管理法》。

朱高煦的书房内,灯火彻夜不熄。

首先需要规定好宗教活动合法性界定。草案开宗明义,对何为“合法宗教”给出了清晰的界定:“明确佛教、道教为帝国合法宗教,可在帝国法律框架内,于指定区域设立寺院、道观,并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紧随其后的,便是对非法宗教的严厉禁制:“白莲教及其任何变种、衍生教派,皆列为非法宗教。严禁其在帝国境内以任何形式组织、传播、发展信徒及举行任何仪式活动。”这一条,直接呼应了先前对白莲教移民的处理。

何为非法?“凡煽动叛乱、颠覆帝国、破坏纲常伦理、蛊惑民众、妖言惑众之教派,均属非法。一经查实,组织者、核心成员及骨干分子,将依据宪法以及宗教法严惩不贷!”

第二政教分离原则。这是朱高煦最为看重的一环,也是这部法案的核心灵魂。

“禁止干预政治!”他重重写下这六个字。“任何宗教组织及其神职人员,无论何种身份,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帝国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事务。宗教场所不得成为议政之所,神职人员不得担任帝国议事会议员或内阁官职,不得以宗教名义影响国家大政方针。”

“宗教教义不得凌驾于《大秦宪法》之上!”这一条,他是为了之后接触欧洲人,接触基督教有备无患。

“限制宗教权力!”朱高煦笔锋一转,直指要害。“宗教领袖,无论其在教内地位多高,均不可获封帝国爵位,不得享有超越普通公民之特权。所有宗教团体所拥有的土地、房产及其他一切形式的财产,均需向帝国财政部如实登记,并依法缴纳相应税赋,不得隐匿、逃避。”

“场所限定!”朱高煦规定:“所有合法的宗教传教、布道、讲经等活动,仅限于在帝国民政部登记备案、官方认证的佛寺、道观等固定宗教场所内部进行。严禁在市井街头、民居私宅、学堂、军营兵营等非宗教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公开传教、布道或散发宗教宣传品。”

“活动报备制度!”为防范大规模聚集可能引发的风险,草案规定:“凡跨州府、预计参与人数超过一百人的大型宗教祭祀、庙会、法会等活动,主办宗教团体必须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所在地及活动举办地民政部门进行书面申报,详述活动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安保措施等。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者,视为聚众图谋不轨,将依法取缔,并追究组织者责任。”

权利与义务向来对等。草案明确了宗教团体的社会责任。

“配合政府管理!”草案要求:“各合法宗教团体,有义务协助地方官府维护社会治安,教化信众遵纪守法。若发现任何非法集会、异端邪说传播,特别是白莲教等非法宗教余孽渗透活动,必须第一时间向官府举报,不得包庇纵容。”

“禁止教派冲突!”新大陆宗教驳杂,为防内耗,草案强调:“各宗教派别之间,当以和为贵,不得互相攻讦、诋毁,不得煽动信众对立。若有教义或利益冲突,可向帝国民政部申请调解。凡恶意挑起、煽动教派冲突者,一经查实,将剥夺其宗教活动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草案初稿拟定,朱高煦并未敝帚自珍,而是第一时间召集了内阁核心成员,进行内部吹风与讨论。

内阁首辅林永康拿着的草案,逐字逐句研读。

“殿下,”林永康放下草案,组织了一下语言,“此法……构思之精巧,用心之深远,臣前所未见。尤其是宗教财产纳税两条,可谓直指历代王朝之积弊。”

兵部尚书瓮声瓮气地开口:“这宗教也得交税!很好!以前那帮和尚道士,哪个不是富得流油,田产遍地,还不用出粮纳税,凭什么!”显然,他对宗教特权早有不满。

户部尚书,也就是如今的财政部尚书,更是两眼放光:“若此法能成,帝国财政必能充裕!那些藏在寺庙道观里的隐户、匿产,都将无所遁形!”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如此乐观。

一名出身前明,深受儒家传统熏陶的老臣,面带忧色地站了出来:“殿下,自古以来,佛道二教,虽非儒家正统,却也劝人向善,于教化亦有补益。朝廷对其多有优容,免其赋税,以示尊崇。如今骤然令其纳税,恐……恐会引起教内反弹,说我大秦刻薄寡恩,失了体面。”

另一位主管礼仪的官员也附和:“是啊,殿下。宗教之事,向来敏感。所谓‘治国之道,先教化而后刑罚’。若因税赋之事,使得僧道离心,于民心安定不利。”

朱高煦静静听着,待他们说完,才缓缓开口,声音不大,却带着不容置疑的决断:

“诸位所虑,孤亦知晓。然则,前朝旧事,诸位难道都忘了吗?”

他语气一沉:“历朝历代,多少佛寺道观,以‘化外之地’自居,兼并土地,隐匿人口,逃避赋役,富可敌国!多少所谓‘高僧’,名为清修,实则脑满肠肥,甚至暗中勾结地方豪强,欺压良善!更有甚者,如那白莲教一般,借宗教之名,行不轨之事!”

“孤要的,是遵纪守法、劝人向善、真正服务于帝国和民众的宗教!而不是一个个藏污纳纳垢、侵蚀国本的特权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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