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番外二:为请行转运安民诸新法疏(1/2)
臣王凌谨奏,为请行转运安民诸新法,以利军国、以苏民困事:
臣窃惟,陛下圣文神武,运筹帷幄,遣将南征,不期年而元凶授首,岭表重光。此诚陛下威德所加,将士用命之效也。
然臣蒙恩深重,先任扬州都监、广陵军使,后任东南行营留守、转运使、勾当粮秣甲仗辎重转运公事,亲历战地,目击时艰,于转运、安民诸务,略有所得,不敢缄默。
今冒死上陈,伏乞圣鉴。
臣观岭南用兵以来,大军转徙,粮械为急。旧时转运之法,州县递送,民夫征发,文书旁午,损耗既多,迟误尤甚。且沿途奸吏,往往克扣,前线将士时有匮乏之忧。
臣受事以来,日夜焦思,以为非改弦更张无以应非常之需,故斗胆于行营权宜之内,试行数法,幸赖僚属协力,略有微效。
兹将所设诸端,条列于下,伏乞陛下圣裁,倘蒙许可,或可推而行之,以利将来。
一曰“专设分司,直达包运”,以革转运迟滞之弊。
臣请于转运司下,废州县层层倒手旧制,行“直达包运”新法。即于洪州、江陵等起运处,将粮秣分装统一制式、钤盖专印之“标准包”,径雇守信之大型商队、马帮,订立契约,付以定金,命其自起点直运终点大仓。运抵验讫,即付全款,并给“免役牌”以酬其劳。水路则雇大船,依契直放。
如此,则权责专一,商民无德、为利所驱,必竭力速运,可省中途周折、耗损及奸吏侵渔之患。
依臣所算,若能试行此法,自江右至邕州,途程两千里,昔需月余者,今二十日可达,损耗不及旧制三成。
二曰“厘定新账,分仓立标”,以杜钱粮淆混之患。
臣设新式账册表格,详列起运、接收、品类、数量、承运、经手、验核、损耗诸项,日结旬报,清晰可查。
所有物资入库,皆分仓廪,别种类,悬牌标目。支取时,非有前线将领正式批文与臣司勘核两相对照,颗粒不得出。
账册一式三份,司、所、承运方各执,定期核对,并许行营御史及地方有司随时抽查。此法行,则账目如镜,贪蠹无所施其技,军资可保无虞。
三曰“以工代赈,平粜恤农”,以收战地流亡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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